
查阅现行文件 → 持有效证件 → 来档案馆查阅
查 阅 档 案 → 持单位介绍信 →或本人身份证 → 经签定批准→ 调卷(件)提供 服务
查阅人员如需复制、摘抄档案时,需事先征得档案管理人员的同意,由档案馆复印和使用档案馆专用摘录纸摘抄。复印、摘抄的重要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和出版。
查阅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的会议记录及尚未公开的机密档案,需报请领导批准。查阅本单位的重要档案(会议记录、重要案件等),需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查阅外单位的内部文件需经档案馆长审批。
查阅档案,须填写查档登记表,借阅时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档案材料只能在本馆内查阅,不得携带出馆外。阅档时要爱护档案,禁止对档案进行涂改、勾画和污损,不得翻阅与本人所查档案无关的内容。禁止吸烟
提供利用馆藏档案的形式
提供档案、资料原件;
提供编纂的档案资料汇编;
对已复制的部分档案提供复制件。利用者索取档案资料内容,以摘抄为准,其次是复制
利用档案收费项目与标准
收取档案保护费
1、 调阅民国档案4元/次
2、 调阅现行档案2元/次
3、 调阅资料2元/册
复制档案工本费
1、
B5纸0.30元/页;A4纸0.40元/页
证明费
1、
学历、知青、工龄、年龄等证明10元/份
2、 房、地、财产等证明50-500元/份
咨询费5元/次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工作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无偿提供服务,需复制的只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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