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在交通出行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按照规定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五)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六)车辆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有序上下车,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抢座、占座;
(九)爱护和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坐卧、停留、嬉闹,不得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遇车辆礼让时迅速安全通过;
(十一)不得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乞讨、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
(十二)其他交通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提出要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随意变更车道、超车,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影响安全驾驶;
(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越线停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
(六)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在道路、交通路口乞讨、散发宣传品、兜售物品;
(七)不依法依规停放车辆,占用电动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人行道、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