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管理,切实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第8号令》等有关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玉米、高粱、芦苇、树木等高秆作物。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严禁私自开荒种地、放牧、葬坟、晒粮,盗取沙土。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不得设置拦河渔具。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如发现种植高秆作物、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县嫩江行洪区内已清理的围堤禁止恢复,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现在正值农业备春耕期,全县乡镇(场)及各级河湖长要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群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围堤和种植高秆作物行为,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意识,避免造成财产损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459-3422593
注: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等。
特此通告。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