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结合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粮食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安排计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计划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为准。
第六条 项目招标完成后,招标结余资金可直接列支调整至“约束性指标”建设内容之中。调整后的各项目资金支持标准,由县粮食商务服务中心报大庆市商务局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执行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承建企业进场后,可提前预拨不超过单项项目预算总额的30%启动项目建设。其他资金在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拨付。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县领导审核后,按验收合格金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承办企业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或未通过验收,县政府将依据协议(合同)追回前期拨付的资金。由县粮食商务服务中心将违约企业报大庆市商务局,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投入额度须在项目承办企业与政府签定的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清晰明确,并落实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清单中。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承建企业的承建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粮食商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承建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县粮食商务服务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县粮食商务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中形成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在县政府与项目承办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明晰权属关系,适时进行清点查验,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作用,防止设备闲置或资产流失。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对低质量易耗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损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