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五)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分别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也被称为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1】吴某是A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家居家电类产品的负责人,与A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掌握着A公司的货源情报、销售策略、定价政策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仓储物流信息等。在任职期间,吴某多次将A公司的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其妹妹吴某某。同时,吴某入股A公司的竞业公司B公司,并直接参与B公司的运营。吴某利用其掌握的A公司的货源信息、财务资料,帮助B公司销售A公司销量大且利润率高的热门产品的同款产品,并将B公司的产品定价低于A公司的产品销售价,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吴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2】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前员工彭某某、冯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彭某某在离职后成立主营业务与权利人一致的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当事人)。冯某某离职前从权利人保密系统中发送了来自数十个国家的1000多个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随后到当事人处任职。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彭某某和冯某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例3】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权利人)前高管刘某某离职前指使员工获得公司全房通系统软件源代码,离职后收购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并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明知该源代码属于权利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用于同类型软件趣管房系统的开发及运营。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xinwen/2017-11/05/content_5237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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