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六)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
一、什么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时,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者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
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可以增加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竞争。但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会扰乱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主要包括欺骗性有奖销售和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一)欺骗性有奖销售
欺骗性有奖销售包括两种,一种为所涉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另一种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案例1】某公司开展主题为“美尚社交季·心动开盲盒暨198元全民预约竞抢网红神车活动”的促销活动。该活动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销售198元品牌品鉴卡(喜拼卡),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第三阶段直播抽奖。活动前当事人未明确公布第二阶段销售2980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活动内容,也未明确公布第三阶段直播抽奖开奖条件(即需美享卡售出120张才开奖)、抽奖时间、奖品数量等信息。该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案例2】2022年7月8日至7月10日,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在全市38家门店开展“首届惠民批发集市”抽奖活动。活动期间,共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等5个奖项,但只在12家门店投放特等奖,其他门店无法抽到该奖项,而且12名特等奖被提前设定,只能在2022年7月10日被抽取到。该行为属于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二)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
经营者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否则为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对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认定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1.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2.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3.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4.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5.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6.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7.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8.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案例3】我市某店组织“盛装开业”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在店面对外宣传“盛装开业购物中宝马(十年使用权)”,但开业时没有公示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该行为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售楼部举行“买房中宝马”活动,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一等奖奖品为宝马1系轿车1辆,价值141900元。在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中最高奖项设置为宝马1系轿车1辆,虽然奖品并不是直接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但奖品的市场价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5万元,属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xinwen/2017-11/05/content_52373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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