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七)
  • 2024-10-25 15:09

【文字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七)

日期:2024-10-25 来源: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

一、什么是商业诋毁‌商业诋毁

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诋毁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秩序,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二、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

(一)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二)在与他人的业务交往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三)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四)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产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五)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案例1】彭某某是一名网络自媒体博主,在直播间里售卖某品牌的美容护肤产品。在“618大促”期间,彭某某利用自己美妆博主的身份,在某平台直播间大力吹捧其直播带货的品牌,并发布标题为“无法忍/扒一扒某品牌LOW到爆的营销行为”的视频笔记,将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品牌美容仪器产品与某品牌美容仪产品进行拉踩比较,诱导用户购买彭某某直播间销售的美容仪等美容护肤产品,号召粉丝拒绝购买相关品牌商品。彭某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彭某某明显针对对方品牌,发布了一系列严重不实、带有强烈贬损意味的评价,其视频标题及内容均带有较强烈的主观感受,已明显不属于客观事实陈述,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合理界限,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案例2】A公司的京东网店在多款消毒碗柜的产品介绍中使用了“不锈钢升级款抗氧化耐腐蚀容易清洁卫生符合健康标准”与“压花铝板淘汰款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字样进行图文对比。虽然“压花铝板淘汰款铝高温容易挥发铝离子容易让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的描述中未直接提及B公司,但描述中“压花铝板淘汰款”让相关消费者分辨出指称的产品是铝内胆消毒碗柜,指向了包括B公司在内的使用铝内胆的消毒碗柜生产企业,对该类企业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了包括B公司在内的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故A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3】某卫浴商行经营有某品牌PPR水管,某建材经营部经营有另一品牌PPR水管,两者为同行商业竞争关系。2023年5月,某卫浴商行经营者用微信发图片和文字给客户,贬低另一品牌PPR水管质量,意图影响客户选择其经营的某品牌PPR水管。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得知后以同样的方式回敬对方,在某微信群中发布了2个视频和2个水管燃烧后的对比图片,贬低某品牌PPR水管质量。两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质量对比试验相关的有效凭证。双方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进行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xinwen/2017-11/05/content_5237325.htm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