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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我县原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县情,制定本意见。
一、税收奖励
(一)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逐年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然后再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
(二)域外加工企业在我县注册公司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然后再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
二、土地使用
(三)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用地面积视投资规模和规定的容积率而定。
(四)对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由企业出资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自企业正式纳税之日起3年后以奖励形式予以一次性全额补助。
(五)对需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前5年的租金由县政府承担。
三、收费原则
(六)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属国家、省、市明令征缴的,按下限执行外,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原则上免收。
(七)新建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规费,除国家、省、市明令征缴的要从低收取外,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减半征收。
(八)在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执行同行业最低标准。
四、引资奖励
(九)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有功人员,在企业投产达效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相关说明
(十)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或拉动作用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十一)实行招商项目手续代办制。招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代办、协办或领办相关审批手续。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我县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十三) 本意见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县委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 杜发 [2004]11号 )
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全力启动民营资本,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
,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和条件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对个体私营经济全面放开。鼓励民营资本重点发展医疗保健、文体、社区家政服务、老年及儿童服务、学校后勤管理等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营资本以购买、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县属企业改革。组织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个体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级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城镇给排水、交通运输、道桥建设、污水处理、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项目,参与地热开发、砂矿开采等资源开发项目,参与开发民俗生态旅游项目;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及发展连锁经营、代理经营等现代商贸流通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牛、羊、鹅、狐、貉等畜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
(二)放宽对私营企业登记的限制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对于新办企业,凡注册资本达到
50万元、科技型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可帮助申请冠大庆地名。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的内资各类企业,不核定详细的经营范围,只核定到国家产业的门类;允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只要达到30%以上,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高新技术成果(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对县属整体改制的企业,在企业原有专项经营许可证有效的前提下,登记时无须重新办理。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年检备案制度,只提交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
二、鼓励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准,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户口、职称评审等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县范围内领办、创办个体私营工业企业或到个体私营工业企业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从批准之日起,可以享受三年的过渡期待遇:一是保留编制和原有职级,继续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调资、职称评审、养老、医疗保险等其他待遇均按在职人员同等享受;二是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三是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一般定称职
(合格)等次,对我县经济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定为优秀等次,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有突出贡献获得嘉奖的,可以将过渡期再延长两年,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四是过渡期满后,继续留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停薪留职三年;五是过渡期内或期满后,本人不愿继续留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原单位申请,原单位应重新安排原职级的相应工作。从事养殖业等相关产业的人员按照《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停职留薪从事牛、羊养殖业及密切相关产业的试行办法》(杜办发[2002]6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持有农业户口的人员进城(含建制镇)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继续享有原有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放开户籍限制,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以自愿迁入当地户籍管理,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属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三、增强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个体私营企业资本积累
(七)运用积极的财税政策及其他经济调控手段,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县政府设立的专项技改贴息、科技三项、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凡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经申请可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市支持企业发展条件要求的私营企业项目,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争取支持,对有特殊情况的个体私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的办法,可以给予必要的扶持。
(八)
设立私营企业贡献奖。从 2004年起,以私营企业上年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为基数,对新增部分进行奖励,每增加10万元,由县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50%进行奖励;政府参与投入的招商引资企业及个别大中型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议定。
(九)对小型个体私营企业和各类市场实行“轻税赋、重服务”的原则,在建帐初期实行定额管理。对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私营企业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业户的实行定额征收,并从低掌握,一年一定。
(十)对新办、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对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聘用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再就业培训费。对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含个人所得税);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不足企业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定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从事生产加工、商饮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该企业生产人员总数
35%(含35%)以上的,经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后,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申请从事个体并符合经营条件的残疾人,工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半征收手续费和管理费,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50%;从事修理、修配劳务的,凭《残疾人证》免征增值税。
四、便利企业用地,降低用地成本
(十三)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个体经济建设用地的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特殊情况,可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十四)在规划区内利用自有资金兴办个体私营工业企业
,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可按现行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十五)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个体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按现行规定标准的
70%收取。
(十六)使用的土地为行政划拨的,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仍可采取划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
3—5年的划拨使用权,期满后纳入有偿使用管理。
五、拓宽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及厂房手续完善后可用于抵押贷款,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后,将合法使用的土地、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十八)积极推行流动资产抵押贷款。个体私营企业可以用汇票、支票、债券、存单等资产抵押取得贷款。推荐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上市发行股票。
(十九)大力探索信用贷款的途径。农业银行、信用联社要在现有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努力探索与生产企业直接挂钩、结对信用合作的道路。对一些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个体私营企业,可部分或全额发放信用贷款,减化贷款手续,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授信额度,可一次核定,周转使用。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功能,拓宽银企合作领域。开展个体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
(二十)努力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费用。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调查登记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各类评估、公证、鉴证一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中介服务市场化。进一步简化评估、公证、鉴证手续,在一定期限内,可适当延长评估结果使用期限。
六、其他
(二十一)改变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形式。除保留歌舞娱乐场所、桑拿洗浴按摩、电子游戏、网吧四类公共场所的原有管理模式外,对美容美发、餐饮住宿等公共场所,由发证管理转变为服务监督管理;对申请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桑拿洗浴按摩两类公共场所,凡具有一定规模,且符合安全和管理条件的予以审批。
(二十二)消防部门对重大和重点基建工程,坚持主动服务、先期介入、及时引导督查,准确迅速办结相关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二十三)严格控制举办各类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检查验收。除安全生产及一些必要的达标检查以外,严禁其它一切类型的达标验收。
(二十四)畅通“绿色通道”,对运输鲜奶、肉羊、肉牛、大鹅等农副产品的各类车辆,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发证时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在执法过程中,对一般的违章行为不予扣留车辆,待运输结束后依法处理。
(二十五)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协会的作用,依法自愿组建协会,并积极开展工作,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认真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行业布局;要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政治和业务培训,提供生产经营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组织社会公益活动。协会与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事宜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具体负责。
(二十六)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私人资本控股的各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的有关政策按与我县签定的合同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县委 县政府关于采取
超常规措施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 杜发 [2004]13号 )
为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加快对外开放,鼓励外埠投资,扩大利用外埠资金的规模和领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办企、开发建设方面
(一)资金奖励。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逐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然后再按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然后再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对利用我县现有厂房、设施新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逐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然后再按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然后再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其技术入股贡献的销售额或因技术改造新增的销售额,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逐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然后再按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然后再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
(二)土地使用。投资新办企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如租赁或协议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的70%收取。新办生产加工型合作项目,我县以土地作价作为出资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收费原则。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原则上免收。属国家、省、市明令代缴的,按下限执行。
新建的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省、市明令代缴的要从低收取外,地方留用部分全部减半征收。
投资从事开发房地产等经营性建筑各项税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除外)按每平方米100元收取。对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在供电、供水、供暖等方面,执行同行业中最低价格。
二、投资畜牧业方面
(四)对来我县投资发展畜牧业或从事饲草改良和种植的,县乡两级政府帮助投资者寻找合作伙伴,免收办理公证等费用。在供电、供水、供暖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优先安装施工。各乡镇、场在有机动草原和机动地的情况下,投资者优先承包,与当地村民同价。优先优价为投资者安排闲置房舍用于畜牧业生产。建设、购买、租赁生产生活用房,免收测绘费等土地方面的费用和契税等城建方面的费用。
(五)积极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未建鲜奶收购站的村屯按规划建站,并免收土地和城建方面的相关费用。
(六)县乡两级畜牧综合服务部门免费为投资者提供技术指导,并在防疫、检疫、繁育、疾病治疗、饲料供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七)为降低和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参加奶牛、肉牛保险,并享受县政府补贴,享受牛奶价格风险金政策。
三、引进的人才待遇
(八)对于引进的硕士、博士生人才,县政府分别无偿提供建筑面积8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套。硕士生工作满5年,博士生工作满3年,房屋产权归其本人所有。硕士、博士生在工资上分别享受高定工资一档、二档的待遇。连续工作满3年的硕士生和连续工作满2年的博士生,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3至5万元。
(九)建立人才“绿色通道”。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的关键性技术人才及获得重大科研成果者,经确认后,直接由人事管理部门派遣到用人单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户口不迁、关系不动、来去自由”,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十)引进的急需专业第一学历本科毕业生考硕士研究生、引进的硕士研究生考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仍回我县工作,给予相应待遇,毕业后工作满2年由工作单位核销其学费。
(十一)引进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我县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可优先立项,并可申请优秀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对于引进的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允许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经双方协商可达35%。在转化技术成果时,年创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引资(引进人才)者奖励
(十二)对引进无偿资金的有功人员,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予以奖励;对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有功人员,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80%予以奖励。对引进的向县财政缴纳税收的生产或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功人员,属国外或外地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属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属设备或技术投资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于引进客商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引荐人是县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的,经认定的奶牛、肉牛养殖企业年向县内相关龙头企业连续两年年交售鲜奶在300吨以上的,年出栏肉牛300头以上的,对引荐人是一般干部的提拔为副科级,是副科级的提拔为正科级,是正科级的予以重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交售鲜奶500吨以上的,出栏肉牛500头以上的,对引荐人予以破格提拔。
(十四)对于非职务性引进资金的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后备干部,经认定引进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不含银行自主降低利率的贷款)贷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职务性引进有偿无息资金(国家计划外或县里年初上报的资金以外),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非职务性引进无偿资金(指捐赠资金、赞助资金、国家、省计划外的各种扶贫资金、国际组织对我县的援助资金及其它无偿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是一般干部的提拔为副科级,是副科级的提拔为正科级,是正科级的予以重用。非职务性引进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不含银行自主降低利率的贷款)贷款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职务性引进有偿无息资金(国家计划外或县里年初上报的资金以外)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职务性引进无偿资金(指捐赠资金、赞助资金、国家、省计划外的各种扶贫资金、国际组织对我县的援助资金及其它无偿资金)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非科级后备干部的一般干部破格提拔为副科级;是副科级的提拔为正科级,并予以重用。
(十五)对于引进独资企业、引进有关项目的县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经认定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是一般干部的提拔为副科级,是副科级的提拔为正科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是一般干部的破格提拔为正科级;是副科级的提拔为正科级,并予以重用。
(十六)对于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是高级技术职称(正高职)并具有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专业人才的,引荐人是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备干部的,经认定后,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时间满3年的,引荐人是一般干部的提拔为副科级,是副科级的提拔为正科级;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时间满5年的,引荐人是一般干部的除提拔为副科级外,还列为正科级后备干部;是副科级的提拔为正科级,并予以重用。
(十七)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外出招商引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商项目、地点、时间等,由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人事局备案。外出招商期间保留岗位并享受在岗一切待遇。如取得成果,在享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政治待遇的同时,由县招商局核销其招商引资费用。
五、社会服务
(十八)实行“联合办公限时服务”制。由招商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办公、限时服务。在本地审批权限范围内,无极特殊情况,在24小时内为投资者办理完一切手续。
(十九)实行招商项目手续代办制。需到上级办理有关手续的,招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代办一切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二十)实行首问负责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凡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负责把办事者介绍到有关办事机构,办事人员一次性解答有关询问。
(二十一)实行信访接待制。县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接待投资者来信来访,有关部门对来信来访指定专人负责,并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二十二)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在项目审批、土地审批、证照办理等方面做到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条件和要求,公开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公开承办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职责等。
(二十三)实行违规处罚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故意刁难、拖延时间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责任人视其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任人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十四)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特事特办。
(二十五)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投资企业,由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在治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方面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二十六)实行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制。由县招商部门负责组织,县级领导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投资者代表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投资者在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七)实行户籍、就学负责制。对引进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迁入我县报落城镇户口。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并具有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报落我县城镇户口。外来投资者(包括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埠工人)无论是否在我县落户,在子女入托、就学方面都与我县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出台的关于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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